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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重申照顧服務人員應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長期照護科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01962687號函,由111年1月1日實施照顧服務檢核資格作業,於111年2月1日起全面檢核照顧服務費用之申報資料(含補申報者),倘未通過旨揭作業,不核予照顧服務費用。

二、 請貴單位提供失智症及未滿45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服務對象之照顧服務人員儘速完成訓練以符合法令規範。

檢附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23日衛部顧字第1101961816號函及110年11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0196268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