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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法令規範以確保照顧服務品質,請貴單位輔導照顧服務人員確實完成特殊訓練

  • 發布單位:長期照護科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1125日衛部顧字第1101962816號函辦理。

二、請貴單位照顧服務人員應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0條規定,完成失智症及身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

三、請貴單位輔導照顧服務人員完訓後次2個月,至「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之「OP100證明管理」功能查詢特約單位所屬長照人員是否完訓並有註記。

檢附衛生福利部1101125日衛部顧字第110196281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