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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多氯聯苯(PCBs)及多氯呋喃(PCDF)血液濃度異常值基準」

  • 發布單位:保健科

主旨:修正「多氣聯苯(PCBs)及多氯味喃(PCDF)血液濃度異常值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第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多氣聯苯(PCBs)及多氣味喃(PCDF)血液濃度應以高解析度氣相層析儀/高解析度質譜儀進行檢驗,檢驗數值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公布之2005年毒性當量因子計算。

二、經前項檢驗,血液中多氣味喃(PCDF)毒性當量濃度2,3,4,7,8-PeCDF逾18皮克/克脂肪者,判定為異常;血液中多氣聯(PCBs)毒性當量濃度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判定為異常:

(一)PCB105逾3皮克/克脂肪。

(二)PCB114逾0.18皮克/克脂肪。

(三)PCB11813.5皮克/克脂肪。

(四)PCB156逾0.96皮克/克脂肪。

(五)PCB157逾0.24皮克/克脂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