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多氣聯苯(PCBs)及多氯味喃(PCDF)血液濃度異常值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第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多氣聯苯(PCBs)及多氣味喃(PCDF)血液濃度應以高解析度氣相層析儀/高解析度質譜儀進行檢驗,檢驗數值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公布之2005年毒性當量因子計算。
二、經前項檢驗,血液中多氣味喃(PCDF)毒性當量濃度2,3,4,7,8-PeCDF逾18皮克/克脂肪者,判定為異常;血液中多氣聯(PCBs)毒性當量濃度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判定為異常:
(一)PCB105逾3皮克/克脂肪。
(二)PCB114逾0.18皮克/克脂肪。
(三)PCB11813.5皮克/克脂肪。
(四)PCB156逾0.96皮克/克脂肪。
(五)PCB157逾0.24皮克/克脂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