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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申請停、歇業作業須知

  • 發布單位:藥政及毒品防制科

承辦單位:所在地之衛生局

應備條件:
1.填寫藥商變更申請書(如:停業、歇業)。
2.停、歇業需繳回原領藥商販賣許可執照(若原本已停業者不在此限)。
3.帶大、小章。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需附委託書),先至公會辦理,公會再轉至衛生局。

備註:
1.若有藥事人員請繳回原領執業執照並填寫註銷申請書。藥商停業需繳回藥商許可執照、藥品管理人執業執照、 輸入業及製造業,並應繳回藥物許可證,待復業時發還。如因藥品管理人離職而停業者,應同時辦理註銷登記。
2.製造業及輸入業之藥商歇業應一併繳銷藥物許可證,同時應辦理藥品管理人監製人歇業登記。
3.停業需每年於期限前重新辦理一次。
4.復業時必須另檢附藥物管理、監製或技術人員之執業執照或證明文件,以及藥商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負責人過世,則需另檢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