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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制度

  • 發布單位:藥政及毒品防制科

<<何謂藥害救濟制度?>>
為使正當使用藥物,而因其不良反應導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者,獲得即時救濟,「藥害救濟法」,已於八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衛生署主動引用消費者保護法精神,強調無過失救濟,使民眾免陳情、免訴訟,迅速獲得救濟,偽政府決心保障病患用藥權益之具體表現。目前適用藥害救濟制度的藥物為全部的西藥製劑,未來並將視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及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擴及中藥與醫療器材。藥害救濟之請求權為知有藥害時起三年內申請。
藥害救濟讓您用藥更有保障。 

<<藥害救濟的給付標準>>
藥害救濟的給付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障礙是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訂障礙類別、等級者,但不包括因心理因素所導致的情形:同時依第六款規定,衛生署公告適用藥害救濟法之嚴重疾病,限於因藥物不良反應致危及生命,導致病人住院、延長病人住院時間,須做處置預防止永久性傷害者。


承辦單位為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該會在90年9月24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准予登記在案,其主要業務即接受衛生署委託承辦藥害救濟之業務,其聯絡方式為:電話:(02)2358-7343
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金華街19之1號1樓 

 若對藥害救濟仍有疑問,可洽藥害救濟專線:(02)2358-4097
網址:www.tdrf.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