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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

  • 發布單位:心理衛生企劃科

CEDAW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的簡稱,由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並於1981年(民國70年)生效,明文規範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我國於100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自101年起施行,施行法第2條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同法第8條另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3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換句話說,我國的法律如果不符CEDAW規定,政府機關就要修正法律以契合CEDAW規定,並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在施政和個案上亦應作出與CEDAW相符之決定。準此,CEDAW既然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民眾當然可以依據CEDAW向行政機關主張有關CEDAW的一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