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有關長照服務人員係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規定之責任通報人員一案

  • 發布單位:長期照護科

一、請轄內各長照服務單位加強宣導所屬服務人員,依衛生福利部11216日衛部護字第1121460002號函規定辦理,如附件。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4款規定,長照服務人員於執

    行職務時,知悉身心障礙者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包括遭受遺

    棄、身心虐待及限制其自由等情形,應透過衛生福利部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 (網址:

     https://ecare.mohw.gov.tw/ ),或填具通報單通報至所在地直轄 市、縣()主管機關。

 

附件:

1.     衛生福利部11216日衛部護字第1121460002號函影本。

2. 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