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