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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4-02-27
  • 聯絡人:林小姐
  • 資料來源:醫政科

長照2.0專區/長照機構收費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服務品質等,提供長照機構收費參考資訊。

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應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依「護理人員法」第21條

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本縣長照機構之收費須提報本縣政府長期照顧審議諮詢委員會審核核定。

 

本縣一般護理之家之收費須提報本縣雲林縣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核核定。

 

相關檔案

1.雲林縣長照審議委員會核定各長照住宿機構收費標準

2.護理之家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