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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4-02-27
  • 聯絡人:吳先生
  • 資料來源:醫政科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服務品質等,提供長照機構收費參考資訊。

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應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本縣長照機構之收費須提報本縣政府長期照顧審議諮詢委員會審核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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