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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衛生福利部轉知司法院「國民法官照料措施-失能(智)家屬照顧執行方案」一案,請轄內喘息服務特約單位知悉並協助轄內地方法院配合執行,詳如附件。

  • 發布單位:長期照護科

  1. 旨揭方案為司法院針對經地方政府認定為身心失能者之主要照顧者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因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而有使用長照喘息服務之需求者提供長照喘息服務。
  2. 承上,該方案符合資格者,可先以自費方式使用喘息服務後,再檢據向轄內地方法院申請補助經費,即該服務之使用不屬長照喘息給付額度。惟該方案適用之喘息服務範圍僅限於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GA03、GA04)、巷弄長照站喘息服務(GA07)及居家喘息服務 (GA09)。
  3. 綜上,該方案詳細支給對象、項目及標準及申請人應行注意事項等申請流程,請下載各附件詳閱。

 

  • 附件1-衛生福利部轉知正文: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18日衛部顧字第1121960389號函。
  • 附件2-司法院秘書長函:司法院秘書長112年2月10日秘台廳刑五字第1120200208號函。
  • 附件3-「國民法官照料措施-失能(智)家屬照顧執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