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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餐飲服務

  • 發布單位:長期照護科

一、服務目的:

(一)   提供經本縣照管中心評估符合資格之備餐不易及無法外出用餐之失能獨居個案,獲得基本生活照顧及健康維護。

(二)   透過送餐服務,給予人性化的關懷與支持,並適時掌握其生活狀況,協助連結長照相關服務或轉介照管中心,以提升生活品質。

二、服務內容:送餐服務(至少每週一至週五午餐供餐,如情況特殊者經照管中心評估得提供晚餐)

三、服務對象:

(一)   經本縣照管中心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8級之本縣獨居社會救助法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5條第1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津貼資格者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

(二)   經本縣照管中心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之本縣獨居一般戶(108年度以前舊案複評不在此限)

(三)   前述二者須無以下情形之一方可使用營養餐飲服務:

1. 經本縣照管中心評估無提供餐飲服務需要者或可外出使用共餐服務者。

2. 有吞嚥困難或僅能以無渣流質管灌進食或有特殊餐食需要者,其中特殊餐食係指非盒餐或團體膳食可滿足其需求。

3. 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個案。

(四)   前述所稱之獨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有單獨居住之事實。

2. 雖有同住者,但符合下列狀況者,亦列入獨居:

a. 與無照顧能力之配偶同住。

b. 與無照顧能力(含無自理能力身心障礙者)家屬或未成年親屬同住。

c. 家屬平均一週內4()以上未同住者。

d. 同住者依規定、契約無照顧義務且無照顧能力者。

四、補助標準:

(一)   膳費:每人每日最多得補助2餐,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100元。

(二)   使用者補助標準:

1. 長照低收入戶(符合社會救助法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津貼資格者):全額補助。

2. 長照中低收入戶(非屬前款身分別,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補助90%,使用者自付10%

3.未符合上述者,為獨居個案並經本縣照管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之一般戶,補助70%,使用者自付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