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目的:
(一)提供經本縣照管中心評估符合資格之備餐不易及無法外出用餐之失能獨居個案,獲得基本生活照顧及健康維護。
(二)透過送餐服務,給予人性化的關懷與支持,並適時掌握其生活狀況,協助連結長照相關服務或轉介照管中心,以提升生活品質。
二、服務內容:送餐服務(至少每週一至週五中午供餐,如情況特殊者經照管中心評估得提供晚餐)。
三、服務對象:
(一)經本縣照管中心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至8級之本縣獨居社會救助法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且無以下情形之一(惟112年6月30日前已使用服務之對象,不在此限):
1.經本縣照管中心評估無提供餐飲服務需要者。
2.有吞嚥困難、僅能以無渣流質管灌進食或有特殊餐食需要者。
(二)一般戶居住於本縣獨居個案經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轉本縣照管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惟108年度以前舊案複評者,不在此限)。
(三)前述所稱之獨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有單獨居住之事實。
2.雖有同住者,但符合下列狀況者,亦列入獨居:
a.與無照顧能力之配偶同住。
b.與無照顧能力(含無自理能力身心障礙者)家屬或未成年親屬同住。
c.家屬平均一週內4天(含)以上未同住者。
d.同住者依規定、契約無照顧義務且無照顧能力者。
四、補助標準:
(一)膳費:每人每日最多得補助2餐,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80元。
(二)使用者補助標準:
1.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長照中低收入戶:補助90%,使用者自付10% (僅112年6月30日前已使用服務者適用)。
3.長照一般戶:補助70%,使用者自付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