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衛生局「零瘦肉精商店」標章之管理規範
一、標章申請作業
1、申請對象於本縣販售或使用豬肉及其加工製品,不含乙型受體素者(包括販售業、餐廳、小吃店、攤販等)。
2、申請方式
(1)、傳真報名(傳真:05-5345955;電話:05-5339730或05-5376962請於傳真後來電確認是否報名完成)
(2)、郵寄報名(640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34號 食品衛生科收)
(3)、親自報名(至雲林縣衛生局 3F食品衛生科親送申請書)
3、檢附文填妥申請書(內附聲明書),並具備豬肉品來源產地相關證明文件。
二、 標章使用規範
1、揭示規範:標章應揭示於申請場所明顯處。
不得有:
(1)、揭示於申請場所地址以外之處所或借予他人使用
(2)、變更標章樣式或所載事項
2、補發:原核發標章毀損或難以辨識、遺失,填具申請書及聲明書並 檢附相關事證,申請補發。
三、 管理與查核本標章以編碼列冊管理(餐廳P10000號) (小吃攤P20000號)(食品販賣P30000號)
1、追蹤管理:
(1)稽查抽驗:不定期追蹤,並進行查核及抽驗,經檢出乙型受體素、未標豬肉及相關產製品之來源產地及標示不實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辦。
(2)廢止及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衛生局得廢止或撤銷標章使用權,並註銷原 核發標章。
(a)規避、妨礙或拒絕追蹤查核或抽驗。
(b)查核及抽驗結果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不符者。
(c)經依標章編碼查核結果,申請者名稱或申請場所地址與實際情形不符者。
(d)自願放棄標章使用權或已停止營業、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