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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有關給付居家喘息服務(GA09)照顧組合之服務範圍疑義一案。

  • 發布單位:長期照護科

一、原文: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111960819號函(如附件)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0條規

    定,照顧服務人員,應接受失智症相關訓練後,始得照顧失智症者;

    接受身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後,始得照顧未滿45歲之失能且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落實管理,自1117

    1日起,針對提供失智症者或45歲以下身心障礙者喘息服務(G

    碼)之照顧服務人員是否已接受「失智症照顧服務20小時訓練」

    及「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訓練」進行檢核,如未接受訓練,

    不核給喘息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