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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長者功能評估(ICOPE)服務人員資格規定」,自113 年1月1日起實施。

  • 發布單位:保健科

一、為使長者功能評估之服務品質一致,訂定旨揭資格規定(附 件1),新舊制差異對照表如附件2。摘要如下: (一)新增醫事機構人員符合「基本資格」者,始能參加「基 礎課程」與「實務操作課程」,取得「服務資格」。

1、基本資格:原訂為醫事機構之醫事人員,新制增加:(1)執業於醫事機構之社工師。(2)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原不限制服務機構需為醫事機 構,新制增加人員須有高齡照護相關學歷、學程或資歷。

2、服務資格:取得服務資格之訓練課程,其內容原由各 單位自辦與自訂,新制訂定一致之課程架構,內容如下:(1)完成且通過線上「基礎課程」(10堂,400分鐘)及 實體「實務操作課程」(3堂,150分鐘),始能取得 服務資格。(2)基礎課程:置於本署系統平台,訂有觀看時數及測驗,通過者始能參加操作課程。(3)實務操作課程:訂有六力情境操作與回覆示教。3、原未制定服務人員之資格效期,新制訂定效期為2年,屆期前需服務30人以上且完成繼續教育(150分鐘),始能再展延2年。

二、前述線上課程與系統平台將於112年底前完成,旨揭資格規定預計113年1月1日實施,日落條款說明如下:(一)針對111至112年間有實際提供服務之機構,機構服務人員符合前述基本資格者,113年仍可提供服務,惟須於113年12月31日前補完前述基礎與實務操作課程。(二)補完課程者,其服務資格起始日訂為113年1月1日,依新 制規定須於114年底前完成展延;113年12月31日前未補完者,自114年起取消服務資格。(三)俟前述平台完成後,將通知服務機構,請服務 人員於平台申請權限,以利銜接113年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