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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驗及司法相驗

  • 發布單位:心理衛生企劃科

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

一、法令依據:

1、依醫療法(民國98年1月7日修正)第76條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2、醫療法施行細則(民國95年6月20日修正)第53條規定:「醫院、診所對其診治之病人死亡者,應掣給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所對於就診會轉診途中死亡者,應參考原診治醫院、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於檢驗屍體後,掣給死亡證明書。病人非前二項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檢驗屍體,得商洽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摘要或診斷書參考,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

二、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之不同 

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之不同
死亡種類 申請相驗方式 受理機關 開立診斷者 費用
自然死、病死 行政相驗 當地衛生所 醫師

3份以內1000元,

第4份開始1份50元

非自然死、非病死(如車禍致死、他殺、自殺、其他意外等) 司法相驗 當地派出所 檢察官 免費

 (註):部份鄉鎮衛生所無醫師駐診,家屬仍可向衛生所請求協助,由衛生所人員請臨近醫療院所醫師相驗。

三、到衛生所申請行政相驗要帶什麼?

1.      申請人身份證印章、死者身份證、健保卡。

2.      死者生前如曾送醫就診,請提供相關疾病診斷書。

3.      費用:3份以內1000元,第4份開始一份50元。例:若您需要10份診斷書則費用為1350元。

4.      現場填寫行政相驗申請書。

四、司法相驗的申請方式

1.    民眾報案後,由當地分駐所(或派出所)接手辦理。

2.    司法相驗由外勤檢察官指揮,法醫師(或檢驗員)執行實際屍體檢驗工作,並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

五、其他注意事項

1.   請先了解往生者生前有沒有辦理保險。若有,因行政相驗只能開立「病死」及「自然死」之死亡診斷證明書,可能影響意外險理賠權益。

2.   若您不了解如何辦理申請屍體相驗的任何程序,需要我們的協助,請隨時洽詢所在地衛生所人員。

3.  相關本縣行政相驗訊息可上雲林縣衛生局網站查詢,或來電雲林縣衛生局衛生企劃科行政相驗主辦楊小姐(05-5322928分機121)。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