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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藥政及毒品防制科

民國 93 年 02 月 25 日衛署藥字第0930300018號函
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
一、藥局設立,應依藥事法之規定,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及兼營藥品零售業務。
二、藥局需設置調劑處所、候藥區、受理處方箋與非處方藥品供應區及藥事諮詢服務區,總面積需有十八平方公尺以上。
三、藥局設置之調劑處所,至少應有六平方公尺之作業面積,其環境設施應符合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GDP)之規定。
四、藥局不得在醫療機構內,以隔間方式設置。
五、藥局申請設立,如與其他營業、執業單位或機構同一樓層或同一門牌地址,應具備各自獨立出入門戶及明顯區隔之條件,且藥事服務作業應獨立進行,民眾進出互不影響。
六、藥局設立應有明顯市招,如屬健保特約藥局,應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