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傳染病之檢驗(梅毒、愛滋病等檢驗) 送檢單位 檢體名稱 注意事項 退件準則 衛生所(含轄區醫療院所) 血清 1.檢體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2.檢體量至少1mL。 3.檢體避免溶血及脂血。 4.送驗名冊與檢體容器標示應相符。 5.檢體連同「性傳染病血清免疫檢驗報告單」( 一式二份)、服 務申請審查紀 錄表送至檢驗 科。 檢體量不足。 檢體溶血或脂血。 檢體標示與檢驗單不符。 檢體送驗單填寫資料不齊全。 檢驗單嚴重污染。
血清
1.檢體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2.檢體量至少1mL。
3.檢體避免溶血及脂血。
4.送驗名冊與檢體容器標示應相符。
5.檢體連同「性傳染病血清免疫檢驗報告單」( 一式二份)、服 務申請審查紀 錄表送至檢驗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