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各項傳染病之檢驗(梅毒、愛滋病等檢驗)

  • 發布單位:檢驗科

各項傳染病之檢驗(梅毒、愛滋病等檢驗)
送檢單位 檢體名稱 注意事項 退件準則
衛生所(含轄區醫療院所)

血清

1.檢體勿加入任何添加物。

2.檢體量至少1mL。

3.檢體避免溶血及脂血。

4.送驗名冊與檢體容器標示應相符。

5.檢體連同「性傳染病血清免疫檢驗報告單」( 一式二份)、服 務申請審查紀 錄表送至檢驗 科。

  • 檢體量不足。
  •  檢體溶血或脂血。
  •  檢體標示與檢驗單不符。
  •  檢體送驗單填寫資料不齊全。
  •  檢驗單嚴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