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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管制藥品減損案件應辦事項及核備應備文件

  • 發布單位:藥政及毒品防制科

一、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管制藥品減損時,管制藥品管理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並自減損之日起7日內,將減損藥品品量,檢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報。其全部或一部經查獲時,亦同。前項管制藥品減損涉及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應提出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同條例施行 細則第23條規定,管制藥品之減損涉及本條例第27條第2項 所定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時,應保留現場,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之證明文件。
二、機構業者取得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管制藥品減損證明後,務須依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檢具機構/業者之減損說明、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管制藥品減損證明影本、減損前後登錄之簿冊影本及相關文件資料等,函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倘為失竊、強盜、詐欺等刑事案件,須併附減損事實發生地警察機關核發之報案「書函」影本。 
2.倘為遺失案件,須併附減損事實發生地警察機關核發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本。
(二)減損品項數量,應於定期申報時,列為支出項目,申報其收支結存情形。
三、檢附管制藥品減損申報文件查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