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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未在內政部規定的時間內將死亡資料辦理紙本通報或辦理網路死亡通報,我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 發布單位:心理衛生企劃科

依據內政部95年2月8日公告指出,有關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94年6月15日修正公布,其中第19條增列規範各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於出具死亡相關證明資料或法院為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後,必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另為使通報義務機關(構)能確實通報死亡資料,俾落實執行死亡通報作業,內政部擬具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草案,規範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通報;醫療機構應於作成死亡資料7日內,以網路傳輸方式通報。戶政事務所於辦理死亡登記案件60日後,如查有應通報機關(構)未將死亡資料依規定通報者,依戶籍法第55條之1規定予以懲處或處新台幣2000元以下罰鍰之規定。上開辦法另需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