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工服務時數之計算應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發放之志願服務紀錄冊所載為準。 二、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志願服務法施行前志工服務時數不予採計。惟志工如於本法施行前即於該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志工可於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後補行登錄自90年1月22日起之服務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