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工如受聘於數單位,則可自行擇一單位申領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將其服務、訓練、獎勵等相關資料依規定登錄於該紀錄冊。 二、志願服務紀錄冊如有損壞或遺失,由志工依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向原申請單位申請補發,並沿用原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