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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外籍人士華居留或定居時應辦理那些健檢項目?

  • 發布單位:疾病管制科

主旨:公告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項目:

(一)HIV抗體檢查及梅毒血清檢查(兒童十五歲以下免驗)。

(二)胸部X光檢查肺結核(孕婦及兒童十二歲以下免驗)。

(三)腸內寄生蟲(含痢疾阿米巴等原蟲)糞便檢查及漢生病檢查(免驗對象詳見乙表備註六)。

(四)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一歲以下者免附)。

二、本署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署授疾字第○九三○○○○一八○號公告、本署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署授疾字第○九三○○○○八五六號公告、本署九十四年四月四日署授疾字第○九四○○○○一九八號公告、本署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署授疾字第○九四○○○○五九三號公告、本署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署授疾字第○九五○○○○八四四號公告、本署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署授疾字第○九七○○○一○五八號公告、本署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署授疾字第○九八○○○一五二七號公告及本署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署授疾字第一○○二一○○八九○號公告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