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傳染病發生時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應會同有關機關人員、村(里)、鄰長,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對於前項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防礙。或拒絕、規避或防礙防治工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