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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性肺結核病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境)第三階段實施要點

  • 發布單位:疾病管制科

傳染性肺結核病病患搭乘大眾航空器出國(境)第三階段實施要點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二、限制對象:
1.甲類:痰抹片抗酸菌檢驗陽性有傳染之虞個案→限制搭乘8(含)小時以上的航程。
2.乙類:傳染性之多重抗藥性(MDR)結核病患→無論搭乘時間長短皆禁止。
三、解除條件:
1.甲類:經直接觀察治療(DOTS)達14天或有醫師於出國前7日內開立之痰抹片抗酸菌檢驗轉陰證明者。
2.乙類:經治療痰液培養陰性或有醫師於出國前7日內開立之痰液培養陰轉證明者。
四、執行方式:
1.限制對象於出境處被警示攔阻,並由境管人員通知疾管局人員逕行處理。
2.限制對象經確認無誤後將被限制出境,並由疾管局人員於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予當事人,並轉介相關醫療體系照護及衛教當事者應做相關保護措施。
3.疾管局於3天內將會開立行政處分書送達當事人。
五、以上實施要點於本年(96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