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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經行政院112年3月20日以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號令定各條文施行日期。

  • 發布單位:藥政及毒品防制科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該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經行政院於112年3月20日以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號令定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經行政院同日同字號令定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經行政院同日同字號令定自112年3月22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