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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藥政及毒品防制科

主旨訂定「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除吸於區外,不得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於之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訂定「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除吸於區外,不得吸;未設吸區,全面禁止吸於之場所」(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