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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人口販運 Q&A

  • 發布單位:心理衛生企劃科

一:什麼是人口販運?

答:人口販運之態樣,分為性剝削、勞力剝削與器官摘除三種類型。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口販運」: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簡單說,被害人如18 歲以上,具剝削目的、不法手段及人流處置、不法手段及人流處置行為,即構成人口販運,即構成人口販運;而未滿18 歲的人從事性交易18 歲的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僅具有剝削目的及人流處置行,僅具有剝削目的及人流處置行為,即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即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二、人口販運防制法有何特色?

(一)對加害人從重量刑之刑事處罰規定對加害人從重量刑之刑事處罰規定:

對於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使人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將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從刑法的新臺幣50 萬元以下,提高至新臺幣500 萬元。若意圖營利以不法手段摘取他人器官,可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

(二)提供被害人安置保護提供被害人安置保護,專案許可停留,專案許可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對於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會告知他們的權益、進行隔離處理,並給予適當協助,以利被害人的鑑別,如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會提供安置保護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並得由專業人員(社工)陪同偵訊;並於協助司法調查作證結束後,將被害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作業。另考量被害人協助司法偵查或審判,將其送返原籍國(地)後可能會有人身安全危險的被害人,移民署會以專案審查方式,許可其停留、居留並得申請永久居留。國際間對此視為重要人權指標,也希望能讓被害人在免於威脅的情況下,願意挺身揭發人口販子的罪行。統計106年合計安置被害人208人,比前年多了52人(105年為156人)。

(三)申請工作許可:

人口販運被害人可以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限制,工作許可期間,依其停(居) 留許可期間。106年本署同意核發126件臨時停留許可證,另勞動部同意核發工作許可159人。

(四)沒收加害人財產補償被害人沒收加害人財產補償被害人:

查獲人口販運案件時,加害人常已先脫產,甚至避居國外,導致被害人縱使勝訴,卻無法獲得實質賠償或補償,因此移民署特別針對沒收加害人財產設置補償金專戶,提供被害人申請補償之用,使被害人所受損害可獲得適當的補償。

三、人口販運發生的原因?

答:全球化造成跨國人口移動的頻繁與可能,戰亂、貧窮、經濟落後國家的人民為了養家活口,追求更好的生活,前往其他國家。加上已開發國家對低階勞力及情色市場的需求,造成國際的人口移動頻繁,移民及移工現象已為常態,成為有心人士利用犯罪的工具,而人口販運者將這些弱勢者當作商品交易,進行長期持續的剝削。目前臺灣的人口販運問題,主要為性剝削及勞力剝削,至於摘取他人器官則尚未發現。

四、人口販運的陷阱有哪些?

答:人口販子通常會偽裝成為合法公司,或者運用媒體,或在報紙上刊登令人羨慕的國內外工作機會,但這只是販運集團採用的方法之一。另外人口販子並非都是陌生人,有可能是被害人的親戚、鄰居或朋友。通常承諾提供婚姻、工作或教育機會、免費辦理護照、觀光簽證或取得工作許可證和接送出入境等。

最近流行的自助旅行與出國打工渡假(Working Holiday),也容易成為人口販子所覬覦的對象,他們用工作的名義來引起當事人的興趣,進而從事性剝削或勞力剝削等人口販運的不法行為,像這類與切身相關的議題與案件,值得大家一起來呼應與防制。

五、誰容易成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答:被害人可能是男人、女人、小孩、老人、殘障者、少數族群---但仍以女人和小孩為多,根據聯合國的統計數據,全球約有2,000萬人口販運被害人,其中有80%是女性與孩童。如果有以下幾點特徵,有可能就是人口販運案件的被害者:

(一)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二)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

(三)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者。

(四)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五)接受司法警察人員詢問之證詞顯係被人教導者。

(六)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不當剋扣者。

(七)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之跡象。

六、政府如何杜絕人口販運?

答:就法制方面,政府已於98 年6 月1 日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其相關子法與行政作業程序等,並於同日發布施行;另外在政策面,95 年11 月行政院頒布「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研訂具體措施,動員各部會力量全力執行。目前我國分別以查緝起訴、保護、預防、夥伴關係等4P 策略,作為未來全面推動落實防制工作:

(一)查緝起訴Prosecution:

責成各司法警察機關加強查緝人口販運案件,並訂定查緝績效目標,追查幕後犯罪集團。另法務部要求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加強起訴人口販運相關案件,並從重求刑,以遏阻人口販運犯罪案件發生。

(二)保護Protection:

1、提供安置保護服務:由本署及勞動部結合民間團體設置被害人庇護處所21處(勞政單位20處、移民署1處),提供被害人生活照顧、心理輔導、陪同就醫、陪同偵訊、法律諮詢及通譯等相關保護服務。

2、核發臨時停留許可及工作許可。

(三)預防Prevention:

1、透過多元管道加強宣導:為加強國人對於人口販運議題之認識,並強化外來人口對其權益之認知,辦理宣導主題:「認識人口販運議題」、「認識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宣導被害人保護措施」。

2、能力建構與教育訓練:為提升實務人員專業知能及辦案能力,辦理防制人口販運通識教育訓練、防制人口販運諮詢網絡研習營、防制人口販運國際工作坊等訓練。

(四)夥伴關係Partnership:

積極與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外國政府合作,並每年補助及鼓勵國內反人口販運團體,共同推動防制人口販運工作,如資助非政府組織辦理國際研討會、出國考察及參加會議,及舉辦人口販運防制相關宣導等等;本署在世界主要國家城市設有移民秘書,同時亦藉此與各國政府保持密切聯繫。

七、當我們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該如何通報?

答:人口販運案件時時刻刻都有可能在我們身邊發生,被害人可能被藏在隱密處,也可能就在眾人眼前。不管是隔壁鄰居請的幫傭、工地的勞工朋友,甚至是同棟大樓住戶的看護工,都可能是人口販運的被害人。所以希望我們聽眾朋友們能隨時注意週遭的人事物,如發現有疑似案件發生,請撥打我們的移民署通報專線(02)-23883095 (我想爸爸響鈴救我),或撥警政署110、勞動部1955專線,我們會立即派專勤隊人員前往救援,並立即進行鑑別,如經鑑別後確認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移民署或勞動部將立即協助給予後續安置保護、陪同偵訊,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提供必要之醫療及法律等協助。另外,也可直接向各縣市專勤隊報案。

八、政府提供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協助有哪些?

答: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7 條規定,政府對於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協助包含:

(一)人身安全保護。

(二)必要之醫療協助。

(三)通譯服務。

(四)法律協助。

(五)心理輔導及諮詢服務。

(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七)必要之經濟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協助

九、政府未來工作重點?

答:

(一)持續宣導人口販運議題,讓更多人知道並了解什麼是人口販運。

(二)加強執法人員落實被害人鑑別及安置保護措施:

持續宣達執法人員依法落實人口販運被害人動態鑑別及安置保護,要求執法人員偵辦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鑑別被害人,經鑑別為被害人並旋即採取相關安置保護措施。

(三)研議家事服務工作者權益保障法制化,避免勞力剝削情事:

為使外籍家事服務工作者(家庭幫傭及看護工)權益保障法制化,勞動部已朝制定專法方向研議,並邀請專家學者開會研商目前已提出草案進行討論。

(四)司法機關持續落實人口販運防制法,加強對人口販運犯罪之起訴與判刑。

(五)加強國際合作:

除透過司法互助或共同打擊犯罪等管道與各國交換情資外,另透過勞動部與外勞來源國之勞工會議協商,建立預防、查緝與保護機制,並於每年舉辦之國際研討會或國際工作坊,邀請各國主管部門及非政府組織等共同研討,並建立資源聯繫網絡,藉由上開會議或派員參訪與研習等活動,與各國建立相關機制與網絡。

十、我國在執行防制人口販運工作方面的具體成效?

美國國務院在107年6 月29日公布之2018年人口販運問題(TIP)報告指出,臺灣防制人口販運工作成效顯著,獲評為第一級國家,已連續9年獲得最佳之評比。針對起訴案件數量劇增,導致更多案件(含官員)的定罪,鑑別以及提供協助的被害人數亦較前一年明顯增加等項,特別提出肯定與讚揚,這些作為均符合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簡稱TVPA)消除人口販運標準之規定。根據2018年TIP報告,在亞洲55個被評比國家中有6個被列為第一級。